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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响评价

2026-07-17

防洪影响评价的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涉河工程方案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凭证;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含图纸);

(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提交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

(6)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承诺函;

(7)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不涉及的,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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