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技术服务内容
(1)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
(2)节水型企业(单位)等节水载体创建技术服务;
(3)节水型城市(社会、县域)创建技术服务;
节水型社会申报程序
(1)自评:按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自评在85分以上的县级行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并附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同时提交申报材料。
(2)技术评估:9月底前,省节水办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技术评估意见。
(3)验收:11月底前,省水利厅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县级行政区进行现场验收;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其达到《标准》要求。
(4)备案:省水利厅于12月底前,将有关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成果材料报水利部备案。
节水型城市申报程序
(1)申报城市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分别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初审。
(2)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城市,可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