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治水、河湖管护、涉河监管、隐患处置,所有工作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为依据。
日常基层履职中,很多干部群众对防洪工作法定原则、管控禁区、责任划分、处罚标准界定不清。
一、立法初衷、适用范围与工作职责
1、《防洪法》是什么时候出台实施的?
1997年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分别在2009年、2015年、2016年完成三次修正,当前执行2016年修正版本。
2、《防洪法》立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为防范和减轻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区域经济建设、生产生活稳定开展。所有河湖治理、防洪工程建设、汛期调度、涉河开发利用等行为,都必须服从防洪安全管理要求。
3、我国防洪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工作开展中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日常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得挤占行洪空间、削弱防洪能力,统筹做好兴利与除害工作。
4、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遵守《防洪法》?
辖区内所有机关单位、企业经营主体、村集体及普通群众,均适用本法。
同时明确两项法定义务,自觉保护堤防、水库、闸坝、护堤地等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汛期服从属地防汛统一调度,配合开展巡堤查险、河道清障、应急抢险等工作。
5、政府、水利部门、河长各自的防洪工作职责是什么?
属地政府统筹辖区防洪治理、工程建设、汛期值守、应急处置及灾后善后等全面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防洪规划、划定河湖管控范围、审核涉河建设项目、查处涉水防洪违法行为。
各级河长依托常态化巡河,排查河道侵占、围垦湖面、堤防破损、行洪障碍等隐患,督促问题按期整改到位。
二、规划管控:防洪分区、河道堤防红线要求
6、什么是防洪区?不同区域管控有什么区别?
防洪区指洪水可能淹没的区域,主要分为行洪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三类。
行洪区、蓄滞洪区严禁违规建房、围垦造地、搭建构筑物,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蓄滞洪区启用后,按国家政策落实损失补偿和后续扶持。防洪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完成洪水影响评价,符合防洪标准方可实施。
7、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依据《防洪法》相关规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严禁开展以下行为:修建厂房、围墙、临时搭建物等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倾倒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砂石杂物;种植高杆作物、成片林木等阻水植物;擅自挖砂取土、打井爆破,破坏堤岸及河道原貌;围湖造田、堵汊缩河、侵占水域滩涂。
8、堤防及护堤地,有哪些管控要求?
堤防主体及临水、背水侧护堤地,属于防洪工程保护范围。
区域内禁止建房搭棚、开挖沟渠、取土采石、打井钻探,禁止在堤身堆放重物、私自铺设管线,杜绝一切损害堤防结构、降低防洪标准的行为。
9、跨河、临河、穿堤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开工吗?
不可以。桥梁、码头、管线、取水口、围堰等所有临河跨河建设项目,施工前必须提交申请,完成洪水影响评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属于违法建设,须依法整改拆除。
10、城镇、园区规划建设,需要衔接防洪规划吗?
必须严格衔接流域防洪整体规划。新区建设、园区选址、土地开发,不得占用行洪通道、蓄滞洪空间。凡是降低区域原有防洪标准、影响流域行洪安全的建设方案,一律不予审批落地。
三、工程调度:水库闸坝运维、汛期调度规则
11、汛期水库、电站调度,发电灌溉能否优先于防洪?
不能。汛期所有水库、闸坝、水电站的运行调度,严格服从属地防汛指挥部统一指令。蓄水水位、泄洪时机、下泄流量全部按照防洪调度方案执行,优先保障防洪安全。
12、防洪工程管护的常态化工作要求是什么?
工程权属单位、属地管护责任部门,需常态化开展巡查检修,及时处置堤身裂缝、护坡脱落、闸门故障、设施老化等隐患。汛期提前检修设备、储备防汛物资、完善度汛方案,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13、损毁、拆除防洪工程设施,会产生什么后果?
擅自损毁、拆除、破坏堤防、涵闸、排涝设施等防洪工程,需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工程原貌并接受行政处罚。造成洪涝险情、产生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引发重大灾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汛期处置:清障原则、应急调度、隐患处置
14、河道行洪障碍物,清理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严格落实“谁设障、谁清除”原则。障碍物的建设、堆放、设置主体为第一责任人。防汛指挥机构下达限期清障通知后,责任主体须按时完成清理。逾期未整改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强制清障,所有费用由设障主体承担。
15、分洪、蓄洪调度指令,是否必须无条件配合?
分洪、蓄洪是保障全域防洪安全的应急举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拒不执行调度指令。因应急分洪、蓄洪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政策统一落实补偿与帮扶工作。
16、群众发现防洪隐患,应该如何正确处置?
发现堤防渗漏、河道堵塞、溢洪道淤堵、设施破损等险情隐患,第一时间向村集体、属地水利部门、河长或防汛部门上报。现场可设置简易警示标识,劝阻群众靠近危险区域,严禁私自开挖、封堵防洪设施,避免扩大险情。
五、责任追责: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17、围湖造地、擅自围垦河道,如何处罚?
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规围垦设施、恢复原有水域河道形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永久破坏行洪断面的,从严处置并追责相关责任人。
18、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搭建阻水建筑,如何处置?
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清除障碍、落实整改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河道淤积、片区内涝的,违规主体需承担全部清淤治理费用。拒不配合整改的,可依法处置施工设备、关停作业项目。
19、基层履职不到位,会面临哪些追责?
工作人员未落实巡河巡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职责,对辖区防洪乱象漠视放任、拖延处置的,由上级部门约谈通报。履职不力引发防洪隐患、造成灾害损失的,依规给予政务处分。涉嫌失职渎职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20、涉洪违法行为,什么情形会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损毁防洪工程、堵塞主干河道、违规操作水利设施,引发重大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依照刑法相关危害公共安全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六、民生答疑:群众咨询问题
21、河湖岸边闲置土地,能否私自开挖改造鱼塘?
土地属于河湖管理范围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私自围塘、开挖、围堰改造。私自修建鱼塘围堰会缩窄行洪断面、抬高汛期水位,属于典型妨碍行洪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杜绝。
防洪工作无小事,底线要求无松懈。
《防洪法》既是河湖管护、防汛履职的法定依据,也是所有干部群众的行为准则。常态化学法、知法、守法,依规管控河湖空间、及时消除防洪隐患,才能持续守住辖区水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