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水许字〔2021〕1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管理工作,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7〕8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征收水资源税。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六条等有关规定,除临时应急取(排)水外,审批部门和监管单位应当告知工程建设需要疏干排水(不含矿井疏干排水)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
二、严格水资源管理。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有偿使用、综合利用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综合采取止水帷幕、地下水回灌等措施减少外排水量;加强排水的综合利用,避免造成水资源浪费,对确需外排水的项目应当加强排水管理,督促制定排水综合利用方案;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项目工程竣工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对水井进行封填。
三、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有审批权的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接到疏干排水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取水许可申请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提出监管意见并及时反馈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取水许可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取水许可证前,应明确工程建设实施基坑排水的起止时间,并依法安装计量设施。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取排水规模,结合当地实际,在依法审批的基础上简化取水许可审批程序,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处理。